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郑凤贞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王某凭私自录音证据胜诉离婚精神损失赔偿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1-16 11:31)    点击:237

  王某凭私自录音证据胜诉离婚精神损失赔偿

  王**于1998年经人介绍与张**相识,并于1999年5月二人领取了结婚证并于同年十月一日举行婚礼,王**与张**婚后共同到北京打工,王**由于怀孕于2001年5月回河北老家,张**仍在京打工。2002年8月王**从老乡后了解到张**在京又与他人同居。王**到京后通过联系张**的房东,以录音的方式取得王**确实与他人同居将近一年的证据。以此,王**提出起诉,请求判定与张**解除婚姻关系,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人民币300元,支付王**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判决: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张**与他人同居长达近一年,不履行做丈夫、做父亲的最起码义务,国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由于张**坚决离婚,由此判定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张**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60元,支付王**精神抚慰金5000元。

  律师点评:

  婚外恋在现代社会频频发生,它不仅伤害夫妻感情,导致两人分道扬镖,还会对孩子造成莫大的伤害。为了减轻无辜者的痛苦,婚姻法46 条2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3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郑凤贞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郑凤贞律师,郑凤贞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郑凤贞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1706926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郑凤贞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吉安律师 | 吉安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郑凤贞律师主页,您是第2126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