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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纠纷中财产如何分割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16 11:34)    点击:144

  同居纠纷中财产如何分割

  (一)本处所讨论的是包括两种同居关系(不包括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非法同居关系):1、未婚男女以恋人身份的同居关系;2、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关系(不包括事实婚姻)。随着社会两性关系的复杂化及人们观念的包容,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同居的生活方式,上述两类的同居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相比起过去的事实婚姻纠纷的比例大为增加。在我们代理的这类案件中也出现了法官判案标准不一的现象。

  1、1989年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还能否继续适用问题?

  当时在该审理意见中对同居关系的态度与时代特征紧密相连,其中规定:“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那时对上述两种同居关系皆认定为非法,直到《婚姻法》修正以后,才对未婚男女的同居关系放在道德调整范畴,法律对此不鼓励也不禁止。但随之而来的是另一个问题却未作明确,即财产分割原则。

  该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二十年后的今天是否还现在适用此原则呢?它与修正后的《婚姻法》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有何区别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中均未提及。结果我们发现,有些法官仍然适用此原则,但有些法官认为《婚姻法》已对同居关系作了新的解释和延展,原有的1989年的意见与社会现实脱节,不能再适用。

  2、上述第一类谈到的未婚男女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财产分割纠纷也呈现大量上升趋势,但在法律适用上有欠缺。由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未提及此类同居纠纷的财产分割原则,法官判案的依据只能是《民法》、《合同法》等一般法。我们发现有的法官依据民法的一般共同共有关系,认为此类纠纷中同居期间任何一方所得应为共有财产,比照夫妻法定的共有财产制进行认定并分割,即先推定为共有,除非当事人能证明某项财产为其个人财产。另一些法官认为,既然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当更注重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体现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程度的差别。故依据《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通常财产为某一方所得或登记在某一方名下的,都是其个人财产。除非对方能证明为双方共有。若有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也是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即为按份共有。

  (二)我们的观点:随着时代的进步,二十年前的“同居“一词的法律涵义及其社会背景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且当前中国未婚男女同居现象呈现越来越普遍趋势,这已是不可回避的事实。由此引发的同居纠纷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案件必将也成为审判婚姻家庭案件一个重要领域。所以,在《婚姻法》修正的同时,对同居财产分割应当作出明确有补充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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