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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8-05 13:48)    点击:167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为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的权利合法有效。

  ●申请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法律事实存在(如被申请人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

  ●申请保全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申请保全的证据与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关联,且具有证明作用。

  ●申请人提供确切的被保全证据的线索。

  ●对申请人能够自行取得或通过公证等方式可以固定的证据,一般不予保全。

  ●保全证据可能导致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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