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怎么规定?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8-05 13:51) 点击:187 |
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怎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