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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与加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协商性有何不同?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11-03 11:33)    点击:580

 值班与加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协商性有何不同?

  关于值班问题,目前尚无专门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如何值班,值班一次要值多长时间,安排值班是否应予协商,干部职工能否拒绝值班……等等细则问题,它往往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调整。而加班却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等条款的约束,即除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三种情形外,用人单位需要加班的,均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加班,而且每日加班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的,则应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加班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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